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 20 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黄润秋
2022年1月4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决 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1.将5、条5、项修改成为:“应合理有效扣费,不宜草率提高、放低品评费或者是采取相应其余不对当恶性竞争的手段;”
2.将第四点条第十六项修设置成:“评定中介机构不恰无一切正值原因拒接支付大环境损害评定做工作;”
3.将第四个条第7项修调成:“不许分包和借机分包环镜印象评说的业务;”
4.将第六五条修设成:“能力评价指标组织系统违法行为本规则的,由防水生态建设主要个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并要根据情况大小,享有警告通知、通知批判、正式宣布评价指标建议有成效或 全面禁止该能力评价指标组织系统添加或 参与重要性能力评价指标办公。”
5.将十七条第2款修设成:“对能力测试报告格式构造的测试报告格式人数又可能测试报告格式有关专家,禁用其分担又可能举办关于能力测试报告格式运行。”
6.将全这篇文章的“学习自然环境保护措施好行政机关主任部们”修转为“生态保护学习自然环境主任部们”。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1.去除记牌器条第三款有关于大氛围干扰意见书书或者是大氛围干扰意见书表予以由体现了一定大氛围干扰点评资质证平台制定的法律规定。
2.将全原文中的“区域生态环保学习环境性经理助理行政行政部门”修转为“生态环保区域学习环境经理助理行政行政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1.将第三点12条第二款修改成:“航空托运人能能强制也许委托授权技术设备企事业单位编制程序放射性等违禁物品性违禁物品输送的核与普及安全可靠具体分析意见书书。”
2.将全这段话的“环镜确保主任个行业”修设成“生态资源环镜主任个行业”。
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环经〔1996〕409号)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
(三)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
(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环办〔2007〕39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
(七)关于在役核电厂试用核电厂性能安全指标的函(国核安函〔2008〕11号)
(八)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158号)
(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保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环科函〔2010〕1号)
(十)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40号)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2010〕82号)
(十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十三)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158号)
(十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五)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十七)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37号)
(十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
(十九)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
(二十)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
(二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环办函〔2015〕370号)
(二十二)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5〕131号)
(二十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二十四)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二十五)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
(二十六)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